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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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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分为票据支付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

时间:2021-02-02 10:41 点击: 关键词:上海票据纠纷律师,上海专业纠纷律师,上海好票据

  上海票据纠纷案件律师 上次,边肖在《确认票据返还请求权的管辖问题》一文中说:“首先要区分不同类型的纠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属于哪一类纠纷,还存在着一些争议,这是一个值得同行们不断研究的问题。据说边肖挖了个坑,但从来没填过。边肖决定试着去填充它。由于包括了更枯燥的理论解释,甚至还有催眠的效果。你们要小心...

票据权利分为票据支付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

  何谓票据纠纷?

  有一种观点认为,票据纠纷就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人产生的纠纷。也有观点认为,一切与票据相关的法律纠纷均属于票据纠纷。

  本文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进行了分析。在张法官看来,从法理上讲,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即票据关系(又称票据法律关系)、地域性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之间以票据为基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法案的基本法律关系,也是比尔·劳法的主要内容。票据法律关系纠纷产生的争议,应当属于票据纠纷。

  所谓不可转让票据关系,是指根据比尔劳人所作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并非基于票据行为的法律关系,例如,持票人由于到期或缺乏手续而丧失票据权利,并为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息请求权。由于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故不属于上述票据法律关系,而与票据行为相关,在票据权利的行使中起着相辅相成的协调作用。所以,比尔劳有必要对其加以规范,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在这一意义上,把BillLaw基于非票据关系的纠纷视为票据纠纷是恰当的。

  所谓“非票据关系”,也就是票据的基本关系,是指不受比尔·劳法调整,而以民法调整为前提的票据关系。债券基础关系包括债券起因关系、债券资金关系和债券保留关系。从票据流通的角度看,其基本关系是独立于票据的基本关系而存在的,并受民法的调整。由此,由票据基本关系引起的纠纷,应界定为民事纠纷而非票据纠纷。

  所以比尔·劳把票据纠纷分为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两大类。这一区别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票据纠纷”相对应。

  票据权纠纷通常是指票据持有者以票据为基础,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而引发的票据权纠纷,如因票据行使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引发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和票据追索权纠纷。

  BillLaw所说的非票据权利纠纷,通常是指由票据发行、取得和转让引起的纠纷,而非由票据直接行使引起的纠纷,包括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损害请求权、票据利息返还请求权以及票据收据发行请求权。这篇文章没有解释。

  接着,通过个案研究,着重分析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与票据追偿权纠纷的区别。

  案件摘要。

  2008年7月11日,河北中储粮总公司向金坤公司开出了一张转账支票,票号为00849338,收款人为金坤公司,付款人为石家庄商业银行翟颖街支行,出票人为河北中储粮总公司,票面金额2000万元。2008年7月11日,金坤公司到付款行翟颖支行开出转账支票时,因河北中书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支票金额不足而被拒付。金坤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收到银行出具的《石家庄市汇票退票理由书》,称该公司所持的支票因遗失而被退回金坤公司。金坤公司认为河北中书涉嫌经济诈骗,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报案。石家庄公安经侦支队经过调查研究,建议金坤公司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票据纠纷。为此,金豪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河北中储履行付款义务,并向其支付2000万元;从2008年7月14日起至判决执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40万元的赔偿金,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石民三出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票据权利分为票据支付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

  诉讼原因:票据追偿权纠纷。

  结论:金坤公司的所有主张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河北高院二审判决:姬敏重耳第40号民事判决(2010)。

  诉讼原因:票据追偿权纠纷。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高等法院提交的材料:(2010)第907号,(2011)最高民体字第227号。

  案件由变更为:票据追偿权纠纷。

  其结论是: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金坤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本案驳回主要涉及融资贸易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有意者请联系我们!!

  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98条规定:“除本章规定外,支票背书、付款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该案件中,持票人金坤公司要求银行支付票款,遭到拒绝,其票据付款请求未得到实现,故应由出票人河北中书公司承担票款、利息及赔偿责任。从而行使了票据追偿权。依据《民事诉讼案由条例》,本案案由应定性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初审法院在适用《比尔劳诉辩权利规则》的同时,要求河北CSSC公司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并将案由界定为票据支付请求权不当之争,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分析

  索款与追索有何不同?仍然建议法官张法官进行分析,朋友们注意要点:2012年《商业审判指南》第1期(总第29期)

  (1)不同权利的次序。票据的持有者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票据权利。无追索基础的债权实现;票据追索权是第二类票据权利。对此,付款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权利人享有票据追索权。

  二是权利主体不同。支付请求权的权利人可以是汇票或本票的收款人、最后背书人、付款人;票据权利的权利人可以是票据的最后持有者,也可以是已履行清偿义务的追索人。

  (3)彼此不同。票据权利的相对人只能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汇票上,承兑人为第一债务人,未付款人为关系人;本票的出票人为第一债务人,一般无关联人;支票上没有第一债务人,而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则是支票的关联银行。只有一方提出了索赔。依照《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被追索人主要是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负有连带责任。

  (4)不同权利的产生时间。到期日到期时产生索取权,而票据追索权产生于票据无法实现或无法满足付款要求时。

  (5)不同的权利范围。支付请求权的权利范围是,权利人请求的数额为票据上的数额;然而,票据追索权的权利人请求的数额包括票据上的数额、利息损失、取得拒绝证书和通知的费用等。

  (6)不同的运动时间。一般情况下,债权一旦被实现,即消灭;但在票据上的最后一个债务人清偿票据债务之前,票据追索权可多次行使。

票据权利分为票据支付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

  上海票据纠纷案件律师   (7)不同的时效期限。《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的持有者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计算。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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