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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法律效力分析

时间:2021-01-15 14:26 点击: 关键词:上海专业律师,找上海律师电话

  上海专业律师 十二月九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库[2004]104号),修改内容如下: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适应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需要,加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内容,使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了便于各方面了解贯彻执行《决定》的有关情况,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决定》的有关问题。

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法律效力分析

  质量1。

  修订《办法》的背景和基本原则有哪些?

  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票据以纸质票据为主。近几年来,财政部根据人民群众的期望,积极顺应科技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日益突出,《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也逐渐难以适应改革的需要和工作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与监督,适应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方案》,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管理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法律效力分析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首先,要处理好财政票据管理与“放管服”改革的衔接,取消部门之间不必要、可通过信息共享提供的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其次,正确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使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改革实践更加充分,基本形成了共识,并上升到法规层面。

  第三,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修改后的《办法》保留了纸质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

  质量2。

  该决定主要对《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回答:根据修改的原则,《决定》对《办法》主要作如下修改:

  第一,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内容,明确了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范了管理流程。

  第二,结合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践,取消了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

  第三,要明确财政票据统一管理,统一格式,统一编码规则,统一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第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此基础上,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票据工本费等内容,并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领票人办理领票手续提供方便的内容。

  第五,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责任条款。

  质量3

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法律效力分析

  该决定对财政电子票据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回答:为了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决定》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相关内容,规范了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

  首先,明确了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指出“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进行会计、审计等监督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如卫生保健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可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存档的合法凭证。

  第二,明确了电子票据的特征和数据标准等内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对电子票据进行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并通过相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对其真伪进行核实。

  第三,规范电子票据开具和传输的相关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形成后完整无缺,来源可靠,不被非法更改,在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明确了电子票据的归档管理,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准确、完整、有效地接收和阅读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会计档案等相关管理要求,归档入帐。

  质量4

  在实施“放管服”改革的决定中,有哪些具体措施?

  回答:为了贯彻“放管服”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改革的原则,优化财政票据管理流程,更新管理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减少重复提供资料,减轻用票单位的工作负担,决定对《决定》作如下修改:

  首先,取消了证明事项,不再要求首次申请财政票据的单位提供政府批准文件、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只要求申请者“提供与票据种类有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法律责任上增加了“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冒领财政票据”等违法行为。

  第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要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申请财政票据的有关程序、材料、要求和依据等。

  第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删除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相关内容;

  第四,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有关要求,删除征收财政票据工本费等有关内容,将财政票据从原来的“领用”改为“领用”,并对《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更新。

  第5点

  怎样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A:为了贯彻落实《决定》,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做好决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强化地方财政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全面、准确地了解和理解《决定》。

  第二,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做好《决定》的实施工作。监督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修改后的《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和清理与《决定》不一致的其他财政规定或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使《决定》落到实处。

  第三,做好全国统一财政票据工作。敦促地方财政部门尽快按照修订后的《办法》的规定,实施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样式、编码规则和数据标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尽快将财政电子票据全部接入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国联网,做到一口受理、一网核查、一网查询。

  第四,继续深化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敦促一些落后地区加快改革步伐。要求改革进展较快的地区积极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和使用的试点工作,尽快实现对财政电子票据的开具、流转、传递、报销、入账和归档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指导相关单位,特别是医疗卫生部门,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并将其作为报销和电子档案的依据。国家实行统一票据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实现异地使用和报销。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要切实方便群众,让群众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上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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