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及被害人的思想品质;
(2)被害人陈述的来源是直接还是间接;
(3)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矛盾;
(4)对幼年被害人注意其陈述是否与其年龄、语言表达能力相符;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运用专门知识作出的鉴别和判断,也成为审查或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质证的焦点在于:
(1)鉴定人资格问题,聘请是否合法,鉴定中是否受外界影响和参杂个人因素;
(2)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可靠;
(3)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是否排除了一切可疑情况;
(4)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鉴定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善,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六、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调查研究的一种客观记载,他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查明犯罪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具有综合证明作用的一种证据,质证的焦点集中于:
(1)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进行勘验检查的人有无勘验检查权利,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签字盖章;
(2)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现场情况有无遗漏;
(3)笔录记载的现场、物品痕迹是否被破坏,伪造、人身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有无伪造或变化的情况;
(4)与本案的事实是否有直接联系,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象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其证明力具有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对此证据质证的焦点在于:
(1)它是否伪造、变造、剪辑过,有无鉴定;
(2)获取的手段是否合法;
(3)它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是否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
事实上,不论是刑事证据、民事证据,还是行政证据,都需要符合证据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符合三性的证据才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反之,则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