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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会被判多久

时间:2021-03-19 11:3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吸收资金案律师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成立,虽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本院认为该项指控因有悖法律规定而不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张某、苗某甲、师某、苗某丙、王明书等人与被告人王海凤具有亲友关系,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即不属社会公众的范畴,因而被告人王海凤向亲友吸收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裁判要旨二:

被告人借款对象范围相对固定且人数较少,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他人,而是一对一的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二: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

无罪判例三:邓伟平合同诈骗罪一案,(2013)攸法刑再字第2号

无罪裁判理由:

1.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案

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会被判多久

首先,从宣传手段上看,吴丙借款方式为或当面或通过电话一对一向借款人提出借款,并约定利息和期限,既不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形,亦无证据显示其要求借款对象为其募集、吸收资金或明知他人将其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

其次,从借款对象上看,吴丙的借款对象绝大部分与其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基础,范围相对固定、封闭,不具有开放性,并非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对于查明的出资中确有部分资金并非亲友自有而系转借而来的情况,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吴丙系明知亲友向他人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此外,其个别亲友转借的对象亦是个别特定对象,而非社会公众;

再次,吴丙在向他人借款的过程中,存在并未约定利息或回报的情况,对部分借款还提供了房产、珠宝抵押,故吴丙的上述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2.邓伟平案

被告人邓伟平以资金周转为名向谭某某等亲戚朋友以及本村村民借款476万元,因其并未实施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吸收存款的要约邀请从而危害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故其借款的行为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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