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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律师专业委员会代理疑难工程纠纷案件数千起,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娴熟的谈判技巧巧妙化解纠纷,在工程款追讨、工程索赔等领域出具法律意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合同签订、工程保险与融资信贷、工程合同拟定审核、工期拖延导致索赔、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诉讼、工程款拖欠、工程违约赔偿问题等。委员会还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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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程建设领域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1-07-07 14:13 点击: 关键词:工程建设,上海工程建设案律师,上海清偿律师

  上海清偿律师讲非工程建设领域的一般规定

  (一)用人单位清偿的情形

  1、【通常情况】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清偿。

  2、【违法发包】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发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工资的,该发包单位应当清偿,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允许挂靠】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清偿欠薪,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新补充】

  4、【合并分立】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新补充】

  5、【被吊销证照、关闭撤销解散】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新补充】

非工程建设领域的一般规定

  6、【非法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而被拖欠工资的,该单位应当清偿

  (二)用工单位清偿的情形

  1、【使用合法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是用工单位的义务,如果劳务派遣人员被拖欠加班费、绩效奖金,用工单位应当清偿。

  2、【使用非法劳务派遣】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清偿欠薪,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新补充】

  (三)出资人清偿的情形

  1、【非法单位的出资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除了该用人单位外,该单位的出资人也有义务清偿拖欠的工资。

  2、【无限责任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新补充】

  3、【被吊销证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企业的主要出资人】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未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该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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