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5日,被告王某驾驶小型汽车与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附带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时王某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50万,但最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其近亲属为主张损失,将王某与保险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后经法院核实,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和死亡的各项损失数额高达96万元。
裁判规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该机动车一方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上海南站交通律师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84万元(96万-12万),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按责任比例王某应承担58.8万元(84万元×70%)的赔偿责任。上海南站交通律师故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万元。仍有不足部分的损失8.8万元(58.8万元-50万元),由侵权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海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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