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2020年12月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齐文财饮酒后驾驶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将其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鉴定:从送检的齐文财静脉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2.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另查明:被告人齐文财在民警要求停车检查时,下车逃跑时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文财在庭审中无异议。另有破案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办案民警书写的工作纪实;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鉴定报告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文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齐文财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齐文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上诉人齐文财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1.上诉人齐文财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具有坦白情节。2.请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其经营吉林省瀚瑞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瀚雯经贸有限公司,聘用员工五十余人,每年依法向国家纳税,2020年在疫情影响的情况下仍纳税人民币三十余万,对其羁押将会给公司运营造成影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鉴于齐文财系民营企业经营者,建议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第一审判决认定齐文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另查明:齐文财系吉林省瀚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散装水泥罐车货运,仅司机即雇佣四十人,每月给司机开支近人民币40万元,2021年纳税近人民币60万元。上述事实,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予以证明,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齐文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过程中,有新的证据证明齐文财系民营企业经营者,吉林省《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规定,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量刑平衡。对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条件的,检察机关一般予以提出宽缓量刑的建议,审判机关一般应予宣告缓刑。具体到本案,首先,法律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为酒精(乙醇)含量80mg/100ml,齐文财含量92.24mg/100ml,刚刚超过立案标准;其次,驾驶途中未造成任何后果;再次,其经营的民营企业雇佣大量员工,并按时交纳税款,对吉林地区经济发展及民生均作出贡献,如判处实体刑,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复次,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最后,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意见正确,检察机关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根据上诉人齐文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文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静安区中兴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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