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其他物品,销售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存在以下几种主要的行为方式: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的其他物品;为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对涉及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商品实行限制和禁止经营。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对其进行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被称为限制买卖物品,是指按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例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由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香烟、雪茄烟、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限制买卖什么物品,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一切都是国家为了管制特定物品的市场运作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未经许可即进行限制买卖的行为,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市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应该指出的是,限制经营物虽然种类繁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才属于限制经营物,否则就不能予以认定。另外,是否为限制项目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批准文件是企业从事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属于非法经营罪。有些违法者为了逃避检查和制裁,从他人处购买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这些违法者原本不具备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资格,也不能获得有关经营许可或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