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刑事律师

上海静安刑事律师团队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的会见、取保候审、阅卷、缓刑、减刑、无罪辩护,包括重大疑难犯罪案件数百起。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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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刑事律师 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

时间:2021-03-30 09:36 点击: 关键词:静安刑事律师
静安刑事律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对于“先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立案执行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近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1条,既从宏观层面确立无罪推定、程序法定、证据裁判等一系列刑事诉讼的重大原则,又从微观层面完善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各个职能(环节)的制度设计;既聚焦刑事诉讼实务中诸如定放两难,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难点热点问题,又配套建立侦查活动录音录像制度、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意见》既是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依据,又是改革的制度设计和路径指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执法、司法机关的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关键在于统一认识,协同一致,狠抓落实。改革要坚持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既有理想又接地气,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具体要致力于“五个统一”,致力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致力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致力于追求公正和提高效率的有机统一,致力于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有机统一,致力于实现司法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有机统一。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既要坚持整体推进,又要强调重点领域突破。就刑事审判领域而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法院审级制度,明确不同审级的各自功能,即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笔者曾在基层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年,对刑事一审程序有着具体而直观的感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审是基础,重点难点也在一审,而基层法院又是重中之重。本文从实践操作层面,提出刑事审判应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强化证据裁判原则,夯实刑事案件的质量根基,确保每一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一、确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刑事诉讼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经由侦查、审查起诉及至审判,核心任务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刑事审判在围绕公诉进行控辩对抗以及程序推进过程中逐步形成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心证),这是诉讼的落脚点。由于诉讼是围绕法官建立心证,而法官建立心证的主要空间是法庭,因此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重点,是诉讼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过,因认识的有限性,受制于主客观条件,错漏在所难免,心证的形成不是一次形成、一成不变的,因此有上级审,包括二审、复核审、再审等,以资救济。但就事实确认、心证形成而言,上级审的功能相对于一审是有限的。合理的诉讼事实认定机制,应当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即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包含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其一,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事实认定行为链中,应当以审判为事实认定的决定性环节;其二,在审理、裁判的多种行为中,应当以庭审即法庭审判为中心和决定性环节;其三,在一审与二审、复核审和再审的审级体制中,应当以一审为重心和事实判定最为重要的审级。在事实审方面,一审具有最好的审判条件。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依靠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一审提供的证据信息相对之后的审级具有可靠性、纯净性和全面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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