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环诈骗律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进而遭受损失。本案中,被告人迟某虚构能够办理驾照的虚假事实,并骗取王某向其支付人民币 4000 元,该四千元钱系诈骗所得确定无疑。而本案中 10000 元债权所涉及的钱款,属于典型的借贷关系,不宜认定为诈骗数额,理由如下:
1、王某交付 10000 元钱款的行为在先,而迟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在后,迟某向王某借 10000 元钱时主观上并没有对这 10000 元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王某并不存在因迟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是情形,因此,该债权本质上属于典型的借贷关系 ,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2、迟某意图骗取被害人王某 14000 元,但实际上迟某仅骗取到王某 4000 元,另 10000 元因为王某要求债权顶账而诈骗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应以诈骗罪既遂部分处罚,所以迟某以诈骗 4000 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