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交通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能否适用缓刑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 “悔罪”心理,客观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处理机关控制、脱离控制,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或不愿意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客观上不具有悔罪行为。因而在其归案后,即使产生了悔罪心理,实施了悔罪行为,但他们的“罪过”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不宜适用缓刑。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要是属于一般情节,即量刑范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同时满足其他的缓刑条件,那么在判刑的时候同时宣告缓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不过要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话,则一般是不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想要争取缓刑的话,必须要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要证明被告人过失较小。
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但过失的程度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过失越小,社会危害程度越小,争取判缓刑的可能性就越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过失程度:
1、天气、路况、车辆性能等情况;
2、是否存在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驾车人出于躲闪目的才造成事故的情况;
3、被告人是否存在疲劳驾驶或身体素质差、紧急情况下处理不够灵敏或夜间行车等情况;
4、是否存在车辆超载、超速、被告人边打手机边开车或边吸烟边开车等情况;
5、被告人是否存在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驾驶报废车辆、驾驶刹车不灵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无牌照车辆的情况等。
其次,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越深刻,悔罪态度越真诚,越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后的社会危害性也会越小,争取判缓刑的可能性越大。
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案条件有哪些?立案条件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有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