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 “解除收养关系后,由收养父母抚养的成年收养子女,应当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收养父母支付生活费。”办理法定收养登记程序有三个步骤:申请→审核→登记,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收养登记证明。下面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申请
1、夫妻双方当事人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一方当事人不得亲自到场,出示经公证的委托书进行收养。被收养人年满十岁,必须亲自到场。由于收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确立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方亲自到收养登记局登记收养,这样,登记当局便于审查当事方收养意图的真实性和收养人的资格。
2、收养申请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籍可以证明。
(2)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生活费、受教育能力等有效证明,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加盖人民中华民国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收养人工作的单位必须是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才有效。该证书一般有效期为3个月,由签发日期起计。
(3)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领养孤儿的申请,须附有该孤儿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签发的同意领养证明书。
(4)收养被遗弃儿童的申请,应当附有主管机关发给的寻找亲生父母的证明。
(5)领养残疾儿童的申请,亦必须附有由分区医疗单位或该残疾儿童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发出的残疾证明书。
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后,应当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真实收养目的,保证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企业申请收养当事人可以进行一个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条件。有配偶的,应当审查配偶双方的情况。
2、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收养目的。收养是否是其意思的真实表达。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审核被收养人的情况,看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要求。对于已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应当了解其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人进行认真审查,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遗弃。
5、审查社会经济福利管理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检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必须依法办事,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审查,掌握申请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相关信息后,才能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1、什么是直系血亲和其他旁系血亲
考虑到我国的民间收养习俗,收养法对亲属间的收养作出了放宽限制的规定。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同一代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第三代的表亲,他们的子女是侄女、侄子、侄女和表亲、表亲、表亲和表亲侄女。
2、亲属间收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亲属之间的收养,情感基础比较牢固,可以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收养法》为收养同一代直至三代的近亲的子女规定的条件如下:
(1)被领养人不得少于14岁,即被领养人可以超过14岁或成年。
(2)作为收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困难,也可以将子女交由他人收养;即使被收养人不是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也可以送人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对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通过不受学生年龄结构相差40周岁具有以上的限制。
(4)领养人在三代以内收养同辈近亲的子女,不得因领养人没有子女而受到限制。
总之,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大家,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收养条件,还要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子女就会受到户口、学校、身份证等严重影响。国的收养法放宽了亲属间收养的限制。考虑到我国民间收养习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属关系,感情基础比较牢固。《收养法》虽然放宽了亲属间收养,但仍需符合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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