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疫情的大环境下,我们不能只为自己想,也要想到周围的人,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上报自己的情况,疫情当下无小事,上海著名刑事律师带您看看下面案例。
2月13日,记者从天津市防疫指挥部获悉,根据目前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于2月12日对2月12日确诊的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
2022年2月8日,天津市防疫指挥部发布调查,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重点增加。自1月29日起,绥中县居民在抵达天津前14天内实行家庭集中管理。
2月6日,王从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返回天津,从未向社区和工作单位报告。2月9日,王出现头晕、疲劳等症状。2月10日和11日,王仍在酒店、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外出。
2月11日晚20时,西青区防疫指挥部根据大数据调查发现此人后,被纳入家庭隔离管理。2月12日7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呈阳性。
当王知道自己来自疫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时,他应该主动向社区和工作单位报告,但没有报告。他仍多次进出公共场所,造成疫情传播的重大隐患,导致全市大规模人员隔离和核酸筛查,后果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2月13日,他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