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女,生于1975年4月1日,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市。
委托代理人王跃龙,上海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沈力,上海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甲,男,生于1973年2月3日,汉族,住在上海市长宁区。
尤辰荣,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事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敏独自审判,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力、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辰荣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原告颜某诉说,双方婚前接触短暂,婚后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在此期间,被告多次与异性发生婚外情,现在夫妻关系破裂。所以要求命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女儿郭某乙与原告同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郭某甲主张,双方是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婚后分居生活是被告工作的原因,夫妻感情稳定,日常生活矛盾也不足以破裂夫妻感情,双方离婚,伤害未成年儿童,不同意离婚。
经过审,原被告于1998年夏天相识恋爱,同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13日在美国生下一名女子,名叫郭某乙。结婚后,双方于2006年前在美国共同生活,随后相继返回上海工作生活。在此期间,被告因工作关系经常在国外工作,虽然有分居,但夫妻感情仍然可以接受。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与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虽然被告承认并表示纠正,但原告心中有芥蒂,夫妻关系逐渐淡漠。2015年7月,原告带女儿回美国生活。同年10月16日,双方在美国住所激励争吵,故诉本院,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破裂,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表示与异性有过性关系,但与感情无关。被告的感情一直在原告那里,从来没有改变过。2013年以后没有类似的事件,以后也不会再发生。希望原告能原谅自己,和好夫妻。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本院无法调解。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查证明属实,由本院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又育有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共同珍惜,不轻言放弃。结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经常分居,导致感情日益疏远,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存在对原告不忠的行为,加剧了夫妻矛盾。因此,被告在未来的生活中应履行承诺,痛改前非,对原告和家庭加以关怀,努力弥补以前的错误。同时,原告也应该相信被告可以改过自新,珍惜以前的夫妻感情,为未成年的孩子建立一个健全稳定的家庭,共同努力。如果双方抛弃前嫌,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换位思考,妥善冷静处理,则目前夫妻之间的感情危机是可以化解的,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性。鉴于夫妻关系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我院不予支持。
拒绝原告颜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00元,本案适用简易手续,减半征收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如果你不接受这个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交付之日起30天内向原告和被告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常吵架请求离婚,法院就能准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