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委托代理人尤辰荣,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觉,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居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耿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事件,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手续,于2016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辰荣,被告舒某参加诉讼。这个案子现在审理结束了。
原告耿某诉被告是大学同学,2007年相识恋爱,2014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生孩子。结婚初夫妻感情还不错,结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踢原告,双方于2016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与被告性格不合,价值观不同,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现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XXXXX号XXX室的房子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家的折扣金135万元。
被告舒某讨论说,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吵架是事实,但夫妻之间有矛盾是正常的,不是提出离婚,而是应该用适当的方法解决。因为没有对原告施暴,也没有对原告施暴,所以想和原告和好。
经审理,原、被告于2007年读大学时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最近,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矛盾,原告告诉本院,要求判断。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大学里自由相识恋爱,为这种感情付出了很多努力,保护多年并不容易。双方结婚后,建立自己的家庭,应该学会角色变化应该承担的责任。最近,双方对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了矛盾,但是如果双方尊重和宽容的话,相信有很多交流和交流,夫妻和好还是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耿某要求与被告舒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为200元(原告耿某预交),减半征收100元,原告耿某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复印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