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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协议离婚后离婚证和补充协议有没有用

时间:2021-03-19 08:29 点击: 关键词:假协议离婚,上海假协议离婚律师,上海知名婚姻律

王某(女)和张某(男)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21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协商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女)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男)承担。在法院庭审中,王某和张某承认1月21日登记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登记后,张先生害怕成真,当天与王先生签订了另一项协议。双方在离婚期间不得再婚。如果有人再婚,财产全部归未婚者所有。两人自愿离婚,财产一人一半,债务平分。双方看了之后没有异议。1月21日王某向张某写承诺书,说明双方离婚登记是假的。2007年4月,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王某和张某重新设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前离婚后财产平分,双方不得再婚。如果一方再婚,所有财产都归未婚一方所有。离婚登记后,王某和张某都与他人产生感情并同居生活,无法挽回婚姻关系。王某在审判中说:她和张某重新签约的理由是张某以恢复婚姻关系为条件,虽然不是真正的意思,但是没有证据。2008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按照离婚登记时的离婚协议履行。

假协议离婚后离婚证和补充协议有没有用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承认离婚登记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制造假离婚,必须属于恶意串通。因此,对于案件本身的处理,我认为首先应该解决离婚证明书的有效问题,如果离婚证明书无效,王某和张某的纠纷应该按照离婚手续分割结婚生存期间的财产,相反,如果离婚证明书有效的话,应该考虑按照哪个协议履行。

一、主题案例中离婚证书的有效判断。

在审判中,王某和张某承认1月21日登记离婚的意思是为了逃避债务,不是真的想离婚,而是根据这个得到的离婚证明书有效吗?

(一)现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出现的尴尬。

现行《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没有规定无效离婚和可撤销离婚。现行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命令第387日2003年8月8日发表)第18条规定,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直接负责婚姻登记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也没有取消离婚证明书。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导致了只有条件规定没有相关结果规定的尴尬局面。但是,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命令第1日发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虚假,欺骗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撤销婚姻登记,对婚姻、再婚的当事人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回收婚姻证明书,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回收离婚证明书,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明确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取消婚姻登记,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回收离婚证书,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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