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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时间:2021-06-16 14:40 点击: 关键词:离婚协议,上海协议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官司律师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上海婚姻官司律师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

  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

  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

  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夫妻两个人签署的是自愿离婚协议书,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那这份离婚协议书就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书有胁迫的情况下,那肯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离婚要自愿。

  3、如果双方签订的这份离婚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那肯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份离婚协议书无效,需要重新写,不知道如何写的话,那可以找当地有名的律师事务所,让他们提供一份离婚协议书模板,参照那个写就可以。

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三、法律起诉离婚怎么离

  1、如果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话,那么原告需要提交证据和材料到法院,然后法院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2、法院会让原告和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里面受理案件,当然一开始法院工作人员也会了解一下双方目前还有没有感情,如果有感情,那么这个起诉案就要撤销掉,如果感情破裂无法弥补的情况下,那么就会宣布两个人离婚。

  3、当然宣布离婚之前还要看一下双方有没有子女,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的话需要对子女抚养权问题,还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划分。

  4、如果其中一方对法院宣布结果不是很满意,觉得不公平的话也可以再次提起诉讼,然后法院会另外选择时间开庭受理,当然在这时候一定要提供有力证据,直到觉得公平合理之后,才能够签订这一份离婚协议,双方正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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