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婚姻纠纷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下落不明,与原告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子女成年后主张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案件事实:子女成年后主张离婚
原告于某红诉称:我与被告于某飞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未经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于某某,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我与被告婚后仅共同生活了四年便开始分居,二十年来一直没有联系过,现被告已离开原居住地多年未归,下落不明。
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准许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于某飞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
法院判决:准原告和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双方互不沟通,互不尽夫妻及家庭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某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父母离婚并不会改变与孩子之间的血缘亲情,但是这份亲情该怎么维护却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由于离婚的事实,双方一般不会共同和孩子一起生活,但如果一方长时间没有和孩子接触,难免会彼此疏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权。那么,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子女探望权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离婚子女探望权。简单来讲,探望权就是在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和未成年子女联系、沟通、见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方面是为了满足父母想要见到孩子的心愿,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孩子因离开父亲或母亲所带来的失落感和不安全感。而对于探望权如何行使,主要有两种方式。
浦东婚姻纠纷律师 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子女探望权:
第一种是最理想的,也就是双方就探望的时间、时长、方式、频率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下来,由于这种协商的方式基本是出于双方的合意,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
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这就需要使用第二种方式,那就是诉讼。一方面,可以直接在离婚诉讼时就提出探望权的问题,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另一方面,如果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没有涉及探望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另行提起关于探望权的诉讼,确定探望的具体细节。
那可能有人会问,如果对方不让我探望孩子怎么办呢?根据法律规定,对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如果对方不让您探望孩子,可以借助法院的力量,来强制对方履行义务。如果此前已经有关于探望权的判决,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但行使过程中也并非没有限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探望孩子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在行使探望权的时候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
离婚律师事务所提醒注意的是,在行使探望权的时候要以不影响孩子学习,不会严重改变孩子生活规律为原则,一切要以孩子的感受为先。在与对方因为探望权而发生争执时,要尽量与对方多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但如果无法通过沟通解决问题,您也可以及时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