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或意见。离婚协议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是其中之一。其次,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式表达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书面形式应该只指离婚协议,不应该包括信件,更不应该包括数据电子文件,尤其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必备的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应当以离婚协议的形式完全符合离婚协议的要求。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来看,包括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三个主要内容。其中,自愿离婚是指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监护权,另一方支付监护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的行使和保障;财产和债务处理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如何偿还共同债务。
根据以上三个主要内容,离婚协议的性质应该是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财产和债务处理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