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执行个人购房标准,财政部房产新政规定,对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调整到1%。这一契税优惠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之一,便是享受优惠的商品房必须为业主的第一套住房。界定首套住房房产局和财政局给出了答案。
查询购房信息,以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查询依据。受理个人购房信息查询时,需审核查询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本人不能亲自查询时,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以购房人为单位,基于购房产权信息系统的界定标准,规定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或者有产权登记,但是产权来源是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论坛)的,都属于购房,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将给予出具《购房证明》。标准还规定,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
以中介费来说,有的中介按房屋成交总额的2%收取,有的按照1.5%收取,有的则是按1%收取。对于不同的收费标准,各中介的解释是自己店里的规定。在目前房价高居不下的情况下,按不同标准收取的金额差别很大。以一套交易价格为80万的房子为例,按2%和1%收取中介费,差价高达8000元。
那么,我市房屋中介收费到底有没有标准可参照执行呢?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在1999年已经出台了《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房地产咨询、经纪等收费,实行国家指导性价格。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收取。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按2%至2.5%计取;10万元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按1%至2%计取;30万元以上的按0.5%至1 %计取。”
业内人士表示,这个标准是在中介行业刚刚起步的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而目前市场环境和房屋总价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相关标准已经有必要进行调整。
同时,目前的部分收费项目也没有纳入其中。例如不少房屋中介在帮助客户办理贷款时所收取的贷款费,在1999年的文件中就没有相关收费标准的规定。在房屋买卖中,有的中介按照贷款总额的5‰收取贷款费,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许多购房者对此颇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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