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诉讼律师申请人颁发专利的用处
美国专利商标局只有在一项发明满足某些要求时才会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这些要求之一被称为有用性或效用要求。乍一看,这似乎令人生畏,因为不同的人对产品或流程是否有用会有不同的印象。但是,专利法对有用性的定义比较宽泛,因此申请人通常不会觉得这个要求很难满足。
在起草专利法时,国会以美国宪法文本为基础提出了实用性要求。专利权源于宪法第 8 条第 1 条第 8 款,赋予国会“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进步”的权力。通过包含形容词“有用”,宪法的起草者大概意味着一项发明必须具有功能性目的。专利法还在其介绍部分中两次整合了“有用”一词。它仅对实用专利施加实用要求,尽管这些是最常见的专利类型。
了解实用程序要求
效用要求通常被解释为意味着一项发明必须具有可以证明的实际用途。它不能是仅具有投机用途或未来可能用途的东西。这意味着申请专利的人需要进行足够的研究和测试,以证明该发明具有一些直接的实用性。他们需要描述该发明在他们的专利申请中的用途。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可能会拒绝该申请。
然而,产品并不需要完美才能满足效用要求。如果它有助于实现某个目标,则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即使它本身并不能完全实现该目标。去污剂不需要去除所有污渍,只要它能整体减少污渍即可。产品需要以其描述的方式工作,并且可能会产生一些轻微的社会效益。只要它使某些人的生活稍微更轻松或更高效,这就足够了。
因此,实用要求不应令人生畏。如果发明者或公司已经经过严格的研究和测试过程,他们应该对产品是否有用有很好的了解。如果产品没有价值,他们通常不想在提交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花费时间和金钱,因为他们无法从中获利。无论产品是独立运行还是作为更大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