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民法典》新增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14.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仅是承诺不产生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15.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16. 《民法典》第56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7.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材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26条把“造成患者损害的”删除,也就是说不管有无造成患者损害,都不妨碍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18. 原《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第10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19. 《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表述为“精神病人”,《民法典》改为“成年人”,一方面避免了歧视性用语,另一方面也涵盖了无精神疾病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