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基本案情

某某(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1994年12月30日取得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广场东牌楼项目70年的土地使用权,并于1995年7月 14日取得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前的1995年2月26日,某某公司与原海南某某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某某酒店)签订了《合作开发长沙市五一广场东牌楼旧城区协议书》约定,某某公司为发展商,某某酒店为投资商,双方负责人组成开发指挥部,某某酒店负责人为指挥长,某某公司负责人为副指挥长。双方派员组成东牌楼旧城区办公室,负责完成拆迁、安置过渡、报建、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某某公司委派进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某某酒店负责。某某公司尽全力支持协助某某酒店解决有关事项。该项目某某公司获得某某酒店支持的合作费用为420万元,该款为项目过户给某某酒店后的价格。某某公司在收到某某酒店支付的合作费用后,应在三日内将该项目的正式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拆迁调查资料等一次性交给某某酒店,并办理项目过户到某某酒店名下的所有手续,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某某酒店负责该宗土地的拆迁、安置、过渡、规划、设计、商品房销售等管理工作。某某公司的利润已从某某酒店支付的420万元合作款中体现,某某酒店拥有此项目的全部所有权。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盖章。1995年5月12日,某某公司与湖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长沙市五一广场东牌楼旧城区协议书》约定,某某公司委派进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某某公司负责。该项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批准为28000平方米,除偿还安置面积外,商品房面积双方分成比例为3:7,即某某公司得30%的房屋产权,某某公司得70%的房屋产权。后期开发费用由某某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