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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定金”“订金”  要避险律师来支招

时间:2021-03-16 10:58 点击:    上海买房避险律师

  庭审中,开发商出具了盖章的认购书原件,法院认为,虽然收据上注明“订金”二字,但根据双方所签订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可认定这4万元系定金,收据上写的“订金”仍系定金性质,而非预付款。
  本案中,杨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故应对自己的未履约行为承担责任。他交的4万元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在其违约时,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
  定金法则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首先,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其次,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此外,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
  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签订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订金”概念不规范 不履行合同如数返还
  现实中,很多购房者把“订金”当成定金,导致最后无法维权。其实,“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法则。
  律师支招
  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时,律师提请购房者注意:
  支招一:如果还没有下定决心买,可以先交“订金”,不要交定金。
  支招二:最好把销售人员的承诺书面化或保留好证据,以防日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支招三:认购合同中的内容一定要看清楚,特别是价格、户型、面积、地理位置、违约责任,有不同意见应当即提出并修改。
  此外,律师还提请开发商注意:
  事项一:
  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应告知购房者签约的期限及违约责任,以避免和减少与购房者的定金纠纷。
  事项二:
  房地产的价格一定要在醒目处公示,以增加购房透明度,让消费者放心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