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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时间:2021-05-25 17:26 点击: 关键词: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条文内容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构成要件

  一、概念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有四层含义: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二是对象的特定性。只限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所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指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三是内容的特定性。只限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根据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不应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四是后果的特定性。只限于造成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应指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因信息泄露而给利益相关者所带来的严重损失,如国家秘密为他人所知悉,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如诉讼参与人的个人隐私为他人所知悉,导致其名誉、人格遭到贬损,甚至引发自伤、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如商业秘密为他人所知悉,给商业秘密所有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本罪。

  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所谓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所谓“泄露”,是指将本不应告知他人的信息让他人知悉。根据《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特别情况,不得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不公开审理;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

  所谓“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是指之所以该案件不能进行公开审理的对国家、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的不 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商业秘密,被告人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是指不应让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的信息为大范围社会公众所知悉。“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信息泄露而给利益相关者所带来的严重损失,如国家秘密为他人所知悉,将可能造 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如诉讼参与人的个人隐私为他人所知悉,导致其名誉、人格遭到贬损,甚至引发自伤、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如商业秘密为他人所知悉,给商业秘密所有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等。

  认定要义

  一、本罪和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行为人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国家秘密的,同时构成本罪和《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根据《刑法》第308条之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本款规定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性文件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2018年4月16日)

  ······

  六、公职人员其他犯罪

  ······

  (十七)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八)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

  披露、报道的案件信息为第308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不应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情节严重”,应指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因信息泄露而给利益相关者所带来的严重损失,如国家秘密为他人所知悉,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如诉讼参与人的个人隐私为他人所知悉,导致其名誉、人格遭到贬损,甚至引发自伤、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如商业秘密为他人所知悉,给商业秘密所有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等。

  ······

  证据规格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1.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2.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行为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目的: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犯罪主体的证据:(1)司法工作人员;(2)辩护人;(3)诉讼代理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

  2.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2)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造成诉讼参与人的个人隐私为他人所知悉,导致其名誉、人格遭到贬损,甚至引发自伤、自杀等严重后果;使得商业秘密为他人所知悉,给商业秘密所有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等等其他严重后果;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泄露相关信息的行为;

  2.犯罪对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3.危害结果:造成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4.动机;

  5.平时表现;

  6.认罪态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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