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构成要件
一、概念
侮辱国歌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侮辱国歌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歌的管理制度,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众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侮辱国歌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本罪必须是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证据规格
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证据规格
侮辱国歌罪:
(一)犯罪嫌疑人陈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实施经过、结果等;
3.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证人证言
1.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等;
2.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三)书证
1.被篡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照片等;
2.其它。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或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奏唱国歌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网络视频等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五)辨认笔录
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报案登记。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3.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4.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6.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