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婚姻律师听到这样的一个新闻,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几年之后,因为身体和经济情况,没有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于是便想让自己的大女儿来抚养,遭到了大女儿的强烈反对。夫妻俩因为这事,把女儿告上了法庭。那么姐姐抚养弟弟是否合法呢?
法院判决父母胜诉,丽丽作为姐姐要抚养弟弟。律师表示:根据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父母对于孩子没有抚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兄弟姐妹是有抚养的义务。
上海婚姻律师《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基于建立和谐家庭关系、减轻国家负担的需要,上述法律规定在制定之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案法院依上述规定判决,合符法律规定。但仔细研读上述法条,会发现本条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赋予了兄、姐比父母更重的义务。
上海婚姻律师《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兄、姐在父母无力抚养且自己有负担能力时,有抚养弟、妹之义务,此为义务。但其享受权利时却与父母与子女之间有差异:父母抚养了子女即享有被赡养的的权利(遗弃子女的,子女可拒绝赡养),只是在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时才有起诉的权利。
兄、姐抚养弟、妹后想享受被“赡养”的权利时却被额外增设了限定条件:一是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即没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天然取得了不“赡养”抗辩权。子女没有负担能力也可一定程度拒绝赡养老人,此为实践操作,《民法典》并未“开口子”规定没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可拒绝赡养老人;
二是,法律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须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法条使用的是“或者”,即选择性要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但法律规定弟、妹履行抚养义务却须符合“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法条使用的是“又”,即必须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要求被抚养的弟、妹履行抚养义务,这无形添加了兄,姐的负担。
上海婚姻律师:同样对家人履行了抚养义务,为何享受权利时却区别对待?这不是人为制造矛盾嘛!
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法条中的“负担能力”?法条并未规定兄、妹有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显然“具有负担能力”与“有经济收入”是有区别的,具有负担能力经济状况应好于有经济收入。对此,应综合考虑抚养人的经济收入、生活负担、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如若本案丽丽经济收入尚可,从保护未成年角度出发,法院判决未尝不可,只是希望丽丽弟弟能牢记姐姐的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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