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纠纷律师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经济纠纷专业律师组成。代理商业经济合同起草、经济纠纷调解、仲裁、起诉、应诉以及执行等追偿纠纷案件数千起,包括众多重大、疑难案件。委员会律师精通各类债务追偿纠纷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债务合同起草、债务证据收集、对债务人的名下财产作全面调查、诉前财产保全、联系法官对其强制执行、添加黑名单限制其消费等,对诉讼案件结果分析判断精准,久经考验。

团队展示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债权债务律师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网购明确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规定

时间:2021-06-18 14:02 点击: 关键词:退货换货,上海财产纠纷律师,上海买卖纠纷律师

  网购明确不适用退货的商品,上海买卖纠纷律师解答有哪些:

  1.消费者定制的商品。这类商品由于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定制,对其他人的使用价值相对较低,严重影响商家进行二次销售,所以不能适用无条件退货。

  2.鲜活易腐的商品。这类商品由于容易变质,一来一回便无法进行再次销售,因此不是适用无条件退货。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这类商品可以无限复制且复制后难以察觉,所以不适用无条件退货。

  4.交付的报纸、期刊。这类商品由于多半具有时效性,时间一过,价值也随之减低,所以不适用无条件退货。

网购明确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规定

  什么条件下可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购车交定金可以退回的情况
网购明确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规定 http://www.huaronglvshi.com/zqzw/zwjf/6840.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