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放置爆炸物报复 他需要承担刑事
时间:2021-03-12 09:02 点击: 关键词:上海市徐汇区律师
引爆成功后,许某又开始多方打听、跟踪踩点、详细确认李某住处位置,同年某日4时许,许某携带两枚爆炸物翻墙进入李某居住小区,由于没有单元楼门禁卡,无法进入李某所住的单元,许某便将两枚爆炸物放置到该单元两个入户门上,并将爆炸时间设置为当日李某外出上班时间。
当日,该小区保安巡逻时,发现许某放置的两枚爆炸物后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将两枚爆炸物转移并销毁。
南谯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将自制爆炸物放置在公共场所并设置引爆时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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