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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借贷产生的新违约金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上海律师咨询网来回答

时间:2023-05-11 09:0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咨询,借贷起诉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民间借贷纠纷也逐渐增多。对于借贷纠纷,法院常采取的是违约金的方式进行赔偿。但是,当原违约金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时,双方可协商产生新的违约金。然而,新的违约金是否属于新的事实?当事人基于此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本文上海律师咨询网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基于借贷产生的新违约金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上海律师咨询网来回答

  一、案例分析

  某甲与某乙之间存在一笔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万元人民币,并规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乙方未能按期还款,甲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原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要求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法院依法判决乙方应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但是,由于乙方经济状况恶化,导致无力全额偿还借款和违约金,双方协商后约定将原违约金减半,并增加一个新的违约金。

  后来,甲方认为乙方再次违约,基于此原因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新的违约金。乙方认为甲方已经向法院起诉过一次,且新的违约金是在原违约金的基础上协商产生的,因此,甲方的诉讼请求构成了重复起诉。

  二、法律分析

  新违约金属于新的事实在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产生的新的违约金是属于新的事实。因为新的违约金并非原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违约金,而是在原违约金的基础上重新协商产生的。因此,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将新的违约金作为新的事实进行考虑。

  基于新违约金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已经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协议变更该权利、义务的内容,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不得重复起诉。”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借款纠纷中协商产生新的违约金,由于该违约金不属于原合同的内容,因此,当事人在基于新违约金起诉时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此外,如果新的违约金不属于新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基于新的违约金起诉可能会被认为是重复起诉,因为这已经涉及到了原判决中已经判决的内容。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内容约定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合同应当采用与订立合同同等的形式。”因此,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协商产生新的违约金是合法的。

基于借贷产生的新违约金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上海律师咨询网来回答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协议变更该权利、义务的内容,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不得重复起诉。”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借款纠纷中协商产生新的违约金后,可以基于新的违约金向法院起诉,但是不能重复起诉。

  三、上海市实践

  在上海市,类似的案例也有不少。例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原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后来协商产生了新的违约金。甲方因乙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起诉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和新的违约金。乙方认为甲方已经向法院起诉过一次,且新的违约金是在原违约金的基础上协商产生的,因此,甲方的诉讼请求构成了重复起诉。

  最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甲方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起诉,乙方应按约定支付新的违约金。法院认为,新的违约金是在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基础上重新协商产生的,因此,甲方的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起诉。同时,新的违约金属于新的事实,应当受到法院的考虑。

  四、结论

  在借款纠纷中,协商产生的新的违约金是属于新的事实,当事人基于新的违约金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协商产生新的违约金是合法的,但是应当采用与订立合同同等的形式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如果新的违约金不属于新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基于新的违约金起诉可能会被认为是重复起诉。

  在实践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了一起类似的借款纠纷案件,对于协商产生的新的违约金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做出了明确的裁决。因此,在借款纠纷中,当事人在协商产生新的违约金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谨慎起诉,并遵循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于借贷产生的新违约金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上海律师咨询网来回答

  总而言之,上海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在借款纠纷中,当事人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可以通过起诉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起诉前,应当仔细考虑是否涉及到已经判决的内容,以及是否存在新的事实或者新的法律规定,避免重复起诉和其他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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