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客户廖*聪及其配偶(被告)向何*华(原告)借*华(原告)借款。在何*华多次追回后,廖*聪及其配偶拒绝偿还。随后,何*华起诉廖*聪及其配偶到禅城区法院,要求被告廖*聪及其配偶偿还借款本息。
何*华起诉廖*聪和配偶偿还142220元,其中借款9万元,利息41200元。何*华和廖*聪不认识,通过梁*宁作为中间人沟通。2013年8月,根据梁*宁的要求,廖*聪为梁*宁写了两张借据(债权人标注何*华),借据1.5万元(有转账记录,通过何*华账户转账)和2.4万元(有转账记录,通过梁*宁配偶账户转账)。廖*聪的配偶自2014年10月起每月向梁*宁偿还部分贷款,截至2016年1月31日,共还款3万元。
律师接受两名被告的委托后,首先与两名被告充分沟通,得知借据上的贷款本金与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两名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中间人梁*宁账户偿还3万元。律师应用以上两点进行辩护,以减少两名被告的损失。
一审判决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廖*聪自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华偿还借款本金82400元及利息(年利率24%,本金4.8万元至2013年8月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本金34400元至2013年9月1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总额减去3万元;被告廖*聪的配偶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后,经过我们律师良好的谈判技巧沟通,原告同意被告廖*聪及其配偶支付8万元,并自愿放弃2万元以上的利息。
律师意见
2013年8月6日,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4.8万元。未约定利息的,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2013年9月18日,实际贷款人为梁的配偶,即实际贷款人可视为梁及其配偶。原告对贷款无利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退一步,即使华为实际贷款人实际向被告交付34400元,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也应当依法驳回。
争议焦点。
1.贷款本金是多少?
2.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利息;
3.还款情况如何?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在借钱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退还贷款,计算贷款金额。法律只保护实际贷款金额,即提前扣除的利息不属于贷款本金,当事人不能计算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