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吕xx与被告人陈x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xx召集“会员”,被告人陈x兰负责记账和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
zz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吕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x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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