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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侵权案律师 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侵害姓名权

时间:2021-05-10 09:24 点击: 关键词:姓名权,侵害姓名权案律师,上海徐汇侵权案律师

  上海徐汇侵权案律师 在我国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

  1、《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使用权

上海徐汇侵权案律师 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侵害姓名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定存款人到银行存款必须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规定应使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2、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决定的。自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但是,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例如,《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次,恶意变更姓名以逃避法律义务或债务的行为,应为无效。

  3、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关于对姓的选择,《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从理论上理解,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的意思。至于对名的选择,范围更广,自然人不仅可以决定自己的正式名字(即户籍登记时使用的名字),也可以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字、号等。

上海徐汇侵权案律师 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侵害姓名权

  赵某(化名)和上海某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之间就赵某的姓名使用发生了纠纷,赵某诉该有色金属炉料公司姓名权纠纷。赵某要求停止使用其身份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赔偿损失。律师

  从200某年的六月份开始,受该公司的聘用,赵某在公司上班,次年的四月份受聘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担任到赵某立刻该公司,2012年年初在他离职后发现自己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给他人未果。他以有色金属炉料公司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

  有色金属炉料公司称公司成立在2007年3月底,股东为两名自然人,从某年六月开始赵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2年2月份提出辞职并且办理了离职的手续,离职后公司的公章已经交付自然人股东,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进行变更,仍为赵某。

  赵某离职后始终不愿意配合被告进行财务审计,由于公司和其个人之间还存在债务没有结清,所以没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只有了结了公司债务,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沈洁律师认为公司的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公司认为贾某欠公司债务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解决,赵某离职后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律师

  不过以姓名权作为侵权事由,却用错了地方。公民的姓名权系指公民对自己姓名的命名权、使用权和依法改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上海徐汇侵权案律师 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侵害姓名权

 上海徐汇侵权案律师  自然人登记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合意,经过自然人同意担任的一种特定身份。这种身份是基于合同关系成立的,由合同法和公司法调整,并不是民事活动中的姓名权所调整的法律范畴。律师

  自然人如果要取消法定代表人人的身份关系,根据公司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由公司召开股东会以决议或者全体股东投票一致同意变更,修改公司章程,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公司和股东不配合的,不愿意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贾某应当对其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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