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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轮奸中部分人未得逞是否构成强奸

时间:2021-05-09 08:28 点击: 关键词:合谋轮奸,轮奸案律师,上海强奸案刑事律师

  关于轮奸判刑:

  1、轮奸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上海强奸案刑事律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谋轮奸中部分人未得逞是否构成强奸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知识拓展:轮奸该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作为强奸罪的情节,虽然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罪名,但对量刑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轮奸情节的认定尚有不少争议,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统一适用的统一性。本着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结合审判实践,就轮奸的认定

  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合谋轮奸中部分人未得逞是否构成强奸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如甲对被害人丙实施强奸时,恰好被与丙有宿怨的乙在边上看到,乙在明知甲对丙实施了奸淫后,为了报复丙,乙再次对丙实施了奸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主观上具有轮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轮奸行为,应认定为轮奸,而甲只构成普通强奸罪。该说的主要依据是片面共犯理论,即在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却没有意识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轮奸是事实行为,而非规范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其成立无需行为人有轮奸的意思联络。

  【案例】

  2018年8月17日晚,被害人胡某因与男友分手后心情郁闷,故电话联系朋友李某一起喝酒聊天,在胡某和李某一起喝酒期间,李某以两人喝酒不尽兴为由,提议邀约另一好友童某作陪,胡某表示同意。由于胡某饮酒过多逐渐失去意识,李某逐与童某将胡某扶至一宾馆休息,到达宾馆后见胡某衣冠不整,两人心生歹意,合谋与胡某轮流发生性关系,但被告人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得逞。

  【分歧】

  在本案中,李某、童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轮奸,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童某不构成轮奸。成立轮奸需要行为人均亲自实施奸淫并既遂,李某并未与被害人胡某发生性关系,于被害人胡某而言,其危害性确实较两人均完成奸淫小,如果认定构成轮奸,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童某构成轮奸。李某、童某均具有轮奸故意,并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得逞,也应认定为轮奸。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谋轮奸中部分人未得逞是否构成强奸

  在二人以上轮流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尽管有部分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奸淫行为的,亦不影响其轮奸情节的认定,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共同犯罪原理分析,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问题,要将结果归属于参与人的行为,就要求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尽管查明侵害结果由其中一人直接造成,但只要能够肯定其他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所有参与者的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男子轮流对同一女子实施强奸的行为,李某与童某合谋轮流强奸胡某,并实施了强奸行为,虽然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施加了原因力,按照共同犯罪的原理并不影响轮奸性质的认定。上海强奸案刑事律师

  2.从犯罪客体角度分析,轮奸之所以系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要件,就在于轮奸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决定权,而且这种行为无视被害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表明行为人无视正常社会伦理秩序,人身危险性很大。李某与童某合谋轮流强奸胡某,虽然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李某与童某的行为已经充分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认定其构成轮奸情节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

  3.从预防犯罪视角分析,刑法通过法定刑的设置、适用,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警示,从而起到威慑、预防犯罪的目的。将“二人以上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并将其法定量刑幅度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正是为了预防现实中轮奸行为的发生,对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给予特殊保护。如果严格限定行为人构成轮奸情节必须是亲身犯,那将必然消解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不符合高法定刑的设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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