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诉讼律师 返还彩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杨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答辩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答辩人(答辩人)杨某因与被答辩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状中述称答辩人借婚约索要20万元彩礼不是事实,是被答辩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缔结不成婚约。
2014年初原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同年2月份订婚,同居期间答辩人怀孕,怀孕前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是女方怀孕后,男方就开始推脱没钱不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10月份,女方父母曾登门到男方家商量婚事,但是男方当场表示不结婚,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10月份之后双方仍在同居,双方感情还可以,但是在之后相处的半年里,被答辩人未提出迎娶答辩人的想法或或作出迎娶答辩人举动,答辩人十分伤心。
因此,答辩人没有提出退婚要求,是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答辩人的感情,也是被答辩人提出了退婚,被答辩人玩弄答辩人感情,从遵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彩礼不应当退还。
二、对于被答辩人给付的彩礼28800元没有异议,但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同居生活期间,被答辩人一直没有稳定工作,花钱如流水,钱款已经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消耗完毕。
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同居期间,答辩人发现自己怀孕,因被答辩人只是口头说会娶答辩人,但一直无实际行动,答辩人肚子一天天变大,迫于社会舆论压力,无奈流产,这给答辩人的身体造成巨大伤害,从关爱女性,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被答辩人提出退还彩礼的请求也于情不符。
综上,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彩礼于情于理于法皆不符,请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杨某
2015年*月**日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此时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
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三、彩礼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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