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上海遗嘱纠纷律师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民法典》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官提示,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该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2021年以前订立打印遗嘱,可以适用《民法典》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也就是说,无论是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中,均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但是,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如此,既彰显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违背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
四、律师点评
打印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电脑制作,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打印遗嘱并不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打印形式的遗嘱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笔者认为,遗嘱的核心要件是遗嘱人自由处分权行使的合法性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遗嘱形式要件的功能只是确保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的一种方法手段。如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从而体现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尊重和保障,因此打印遗嘱不能轻易被认定为无效。现民法典已经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有效地解决了这方面的争议。
虽然民法典已经认可打印遗嘱的形式,但是遗嘱人仍然应当注意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1、打印遗嘱应当是电脑制作,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形式。2、打印遗嘱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字。3、遗嘱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字。4、遗嘱上注明年、月、日。 如遗嘱不满足以上构成要件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关于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其效力问题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即除遗产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遗嘱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基本案情
上海遗嘱纠纷律师 韩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五名子女,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张某2000年7月20日死亡,韩某于2018年5月13日死亡,韩某的父母早于张某、韩某死亡。韩某去世后其子女均认可登记在韩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为韩某生前的个人财产,但对于遗产分割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小儿子韩某5,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韩某于2017年2月3日签署的打印遗嘱,遗嘱中提到“我去世后西城区×××304房子一套由我四子韩某5一人继承。”该遗嘱下方还留有见证人朱某、金某的签字。但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法定继承对该房屋进行依法分割。韩某5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韩某于2017年2月3日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诉争的304号房屋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韩某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结合在案证据,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无形式瑕疵,落款处注有日期。在遗嘱订立时,有见证人朱某、金某在场,见证了向韩某宣读遗嘱以及韩某表示同意并签署遗嘱的过程,二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且本案有现场录像作为佐证,可证明该遗嘱系韩某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规定,该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应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关于该遗嘱不满足法定遗嘱成立要件的认定,本院予以纠正。韩某死亡后,诉争304号房屋作为其遗产应当根据其所立遗嘱进行继承。现韩某5根据该遗嘱请求法院判令304号房屋由其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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