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上海房屋纠纷律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然,对于优先承租权性质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例如(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优先承租权仅仅是一种优先缔约请求权,这种权利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形成权,而应当认定为约定产生的债权性权利,仅具有债权效力,并无物权效力,该权利不具备对抗出租人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也不具备单方形成新合同关系的效力,即优先承租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权利性质的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又决定着权利的行使方式。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合同约定来界定优先承租权的性质以及行使方式。按照之前的裁判文书,例如(2013)青民一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优先承租权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对此,应当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承租权予以保护。”可以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即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优先承租权的性质,行使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等内容。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为何?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外乎两个:其一,租赁期限届满;其二,以同等条件承租。这其中最容易发生纠纷就是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优先承租权中“同等条件”的核心内容应包括租赁标的的特定性、同一性。(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50号判决书认为,这里的同等条件首先应当是价格条件相等。此外,如果存在对出租人的利益产生实质性的、较为严重影响的条件,也应当视为同等条件的范畴。
最后要解决的就是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优先承租权的行使与其权利定性密切相关。但是无论如何定性,承租人获知出租人继续出租的意愿和租赁条件,均是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前提。至于在现实之中如何操作,并无可依据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订立租赁合同的时候就明确约定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方式,行使程序以及责任承担。当然,在现实中,出租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承租人难以获得租赁合同的制定权,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届满前,主动向出租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优先承租权的请求。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日,陈某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陈某租赁A公司位于某生活广场二楼8109号场地经营商铺,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到期后陈某与A公司续订合同至2014年8月31日。2013年8月30日双方又协商签订《租赁合同》,租赁A公司二楼8802号场地经营商铺,租赁期间为一年。经营期间陈某雇佣木门店为其装修8109号、8802号场地支付装修款108万元。合同到期后A公司未与陈某续订合同,将陈某经营的两处门店租给他人,并将门店内装饰装修物强行拆除,店内物品腾空。拆除前陈某申请公证处对两处门店存放物品进行了公证。后陈某以A公司损害其优先承租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货款及装修的损失。但A公司认为,合同约定“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展地、展位的全部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为此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不得拆除、破坏”,“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前三日内,将乙方展位内物品全部撤出展位;如乙方未按上述期限撤出场地,则甲方有权腾空展位及处理其相关物品,乙方无权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或损失”因此A公司无需向陈某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 上海房屋纠纷律师
一审法院:陈某于2011年租赁A公司8019号场地经营商铺至2013年,同年又租赁了8802号场地扩大了经营规模,基于合同续订的前提,陈某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8019、8802号场地进行了装饰装修。虽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一年,从陈某投入的装饰装修资金可推定其真实意思并非一年。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保护陈某的优先承租权。A公司未与陈某续订合同,依据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将陈某的装饰装修物拆除、场地内的物品腾空,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要求A公司赔偿部分货物及装饰装修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再审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对方建的房子又没接受我给的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