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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财产纠纷律师解答:协议离婚以后能否重新分割财产

时间:2021-04-28 08:58 点击: 关键词:分割财产,上海婚姻安律师,上海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上海婚姻案律师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能够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的,可以到民政局进行协议离婚。不能达成一致的,则需要到法院起诉离婚。诉讼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我们通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主要的依赖就是证据。无论我们提出怎样的诉求,都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因此,在起诉离婚前,财产调查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何进行离婚前财产呢?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知名婚姻家事律师上海婚姻案律师解读。

  上海婚姻案律师介绍:进行离婚前财产调查先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双方在没有签订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上海婚姻财产纠纷律师解答:协议离婚以后能否重新分割财产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上海婚姻案律师律师解读:离婚前财产调查重要原则

  在实际案例中,很多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对方名下的财产都有哪些,导致漏分、少分,遭到损失。因此,起诉离婚前及时掌握对方名下财产状况,是至关重要的。

  当事人如果不了解对方财产信息,可通过提供对方名下银行卡号、车牌号码、房产位置等信息,来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对方名下存款数额、车辆信息、以及房产信息。如果涉及到对方是企业管理人员,可通过工商部门网站查询对方持股比例、社保缴纳信息等。

  我们都知道欺诈和胁迫是协议离婚后可以重新向法院申请分割财产,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部分进行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法定情形,那么一方以乘人之危为由,能否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以下面这个案例为例,认为不应当将乘人之危也作为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的依据。

上海婚姻财产纠纷律师解答:协议离婚以后能否重新分割财产

  李某与王某长期感情不和,李某多次要求离婚,并主张抚养子女,但王某主张自己抚养子女,分得绝大部分财产后才同意离婚。后来李某父亲身患重病,李某系独子,急需一笔钱为父治疗。王某就与李某商量将夫妻共同名义下的房产归王某所有,且存款130万王某须分得100万后,则同意离婚,并同意子女归李某抚养。李某因急需用钱,又急于离婚,便答应王某的要求。双方于2011年6月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6个月后,李某父亲病逝,李某认为当时自己是在危难之下与王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遂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对于李某的诉求能否支持,产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关于财产的分割的协议确实存在不公平之处,王某在乘李某父亲病危之际,以离婚和子女抚养为筹码,获取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迫使李某做出非真实意思的决定,其性质与欺诈、胁迫无异,应支持李某的诉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的财产分割协议虽然存在不公平之处,但当时李某签订协议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情形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应驳回李某的诉求。

  上海婚姻案律师提示:乘人之危不应当是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因为乘人之危和欺诈以及胁迫相比,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受到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和误导程度并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海婚姻案律师

  沪律网指出:如果将乘人之危也纳入到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依据中,那么一旦有人对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不满意的,就可以乘人之危为由来主张重新分割财产,而乘人之危的认定往往是主观因素上的认定,很难以证据来证明,这就给法院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也会因此陷入到更多的诉讼中。

怀孕一个月,男方想要离婚找上海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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