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劳资纠纷律师 一、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当然,协商解决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是国家对当事人自行解决劳动争议这种方式予以认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并有权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企业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此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协议,则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60至9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则应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四、法院判决。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的有关程序进行。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达成协议,法院将制定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判决。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决书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附件一、开除纠纷
1、开除处理决定书;
2、被开除者错误事实的证据;
3、开除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职代会的讨论决定、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的证据)。
附件二、除名纠纷
1、除名处理决定书;
2、旷工的事实依据,劳动者的原始考勤记录;
3、除名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职代会的讨论、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
附件三、辞退纠纷
1、辞退处理决定书;
2、被辞退者违纪的事实依据;
3、辞退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工会意见、职代会的审议记录、是否发放《辞退证明书》)
附件四、辞职纠纷
1、辞职申请书;
2、审批手续、及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书;
附件五、自动离职纠纷
1、自动离职的事实根据;
2、自动离职审批手续及处理决定书;
附件六、劳动报酬纠纷
1、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标准(确定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形式);
2、工资是否实际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
3、对直接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提供雇佣关系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无合同的应提供付出劳动的数量、及报酬计算的证据)。
附件七、履行劳动合同纠纷
1、因工作内容而产生的纠纷
提供衡量劳动者劳务的数量标准及质量标准及未完成指标、任务的证据。
2、因式用期、合同期限而产生的纠纷
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长试用期的证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随意、无故改变合同期限及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据。
3、因工资、劳动纪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报酬纠纷举证)。
静安劳资纠纷律师 在劳资纠纷案件中,为确保胜诉,原、被告一般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五、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六、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及适用的条、款、项、目、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