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宣传型。上海医疗纠纷律师 保健食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然而在讲座中,一些所谓的“专家”“教授”有意回避这一点,混淆概念,夸大保健功能、虚假宣传,将普通食品说成具有保健功能,将保健食品没有的功能说成有功能,将一个功能说成多个功能,将一般功能说成特殊功能等。
(二)冒充药品型。一些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当中往往加入极少量药食同源的原料,在讲老年人保健健康知识时,有针对性地穿插以上原料的药用价值,并大肆宣扬该原料对某某病的治疗作用或疗效,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更有甚者明目张胆地将保健食品当作药品进行宣传。
(三)博取信任型。销售者购置一大批按摩设备、体检设备放在经营场所,在为老年人讲座的同时,分批次免费提供设备按摩,并提供免费检测,久而久之,老年人对设备按摩造成了依赖,但也对销售者产生信任,销售者在时机成熟时,适时提出产品销售。不少老年人因为难为情或同情而购买高价物品。
(四)以小套大型。销售者通常在讲座过程中,采取赠送鸡蛋、膏药、面条等小日用品、免费试用产品、找“托”宣传等手段,开展保健食品销售活动。有的销售者在第1天讲座结束时,以亏本价售给听众1件普通日用品,并承诺第2天可全额返款;第2天讲座前按名单全额返款,并在第2天讲座结束后,又以几乎亏本的价格售给听众另1件普通日用品,并承诺次日全额返款;这样,每天金额逐步提高,让利也逐步减少,持续第7天至10天,最后2-3天正式开始销售其保健食品,并通过销售质次价高的保健食品博取较大的利润,而后移师他地。更有甚者在此过程中,最后骗取较多钱财后直接“人间蒸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上海医疗纠纷律师卖违法的保健品是犯罪的,但是很多人都会买不合格的保健品给老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是3年以下的尤其徒刑的,所以说不能涉及到这个方面,要好好的做人,在被抓前最好是自首可以减轻刑罚。
静安医疗事故律师讲雨天学生经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