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上海侵害知识产权案律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规划了我国未来5年发展蓝图,设定了2035年的远景目标。当前,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服务保障构建新发展格局。引入和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可以阻遏侵权并充分补偿权利人,符合新发展理念内在要求,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中国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修订和政策制定工作加速推进。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此前,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2015年修正的种子法率先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总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
2019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标志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速进入全面落实阶段。
关于基数计算方式,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数额计算基数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规定的计算基数为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种子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是先按照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按照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即规定了先后次序,而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未规定计算基数的先后次序。为解决与各部门法衔接的问题,《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上海侵害知识产权案律师
需要指出的是,填平性赔偿数额即基数和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当分别单独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为1倍,那么被诉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总额应当为填平性赔偿数额加上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即为基数的两倍。
七、关于倍数的确定
倍数是决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另一关键因素,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倍数幅度范围内依法确定。在确定倍数时,不仅要考虑到侵权人过错程度、情节严重程度、赔偿数额的证据支持情况等,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和刑事罚金的关系。此外,倍数可以不是整数。
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问题,三者在价值取向上不完全一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也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为加大侵权制裁力度,《解释》第6条规定,不能因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而减免民事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为避免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解释》第6条第2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已执行完毕的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情况。
八、关于生效时间
《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但著作权法、专利法2021年6月1日才生效,那么2021年1月1日至6月1日受理的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案件,如果当事人请求惩罚性赔偿,能否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确定惩罚性赔偿?鉴于民法典作为专利法、著作权法等部门法的上位法已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据民法典确定惩罚性赔偿,并无法律上的障碍。至于倍数的幅度范围,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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