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拆迁律师 补偿不合理、不到位,拆迁户有权拒绝签字搬迁
通常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时,征收具有强制性,一旦征收决定依法作出,被征收人不能拒绝征收的发生。
但是,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条件等不满意,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和征收方进行协商。在双方谈妥征收补偿条件,并就搬迁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子。
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杨浦区拆迁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通俗理解,在这款规定中,提及的可能出现的违法逼迁手段主要有这几种:暴力逼迁;借故威胁;断水断电断路,影响拆迁户正常生活秩序,等等。
“暴力逼迁”,一般体现为打人、毁物两种形式。轻则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重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行为。
“借故威胁”,通常会体现为“威逼利诱”行为。比如说通过限制被拆迁人或其家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是通过被拆迁人及家人的工作单位、学校等向其做工作、施压等,这都属于“软暴力”逼迁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甚至非法拘禁罪。
“断水、断电、断气、断路”,从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就是通过切断水电气路等方式,干扰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水电没有了,路也不通,被征收人的生活不方便,就很有可能会妥协搬迁。
征收领域不是法外之地,不管征收方是自己做出这些行为,还是通过第三方使出这些违法手段,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中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补偿安置实施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费支付方式、搬迁期限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奖励等事项,订立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应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实行迁建安置的,应明确宅基地或统一建安置房的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及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要求。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提供给被征收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在答复期限内,可由执行人提出申请,各区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调解。答复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作答复或答复不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具体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安置,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资料记载或经联合认定机构的认定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公告发布后违反户口迁入、分户和房屋交易、办证规定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本村(社区)村(居)民代表,在公布的候选评估机构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也可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投票或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或本村(社区)村(居)民代表参加,且需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
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因高山移民、铁路、公路及新农村建设等需征收住宅房屋,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条 件的前提下,可实行迁建安置。
第二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实行保底安置的,人均最低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具体保底安置、补偿标准及结算方式等由各区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