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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1-04-14 11:51 点击: 关键词:民事审判,静安民事纠纷律师,静安民事案律师

  静安民事纠纷律师 民事纠纷,并不全由人民法院主管,只有形成了民事案件,法律又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的,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因此,正确确定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民事审判权,以便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有利于理顺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问题,消除越权主管或推诿主管等弊端。再者,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告诉无门的现象发生。因此,在确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时,应该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确定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基本原则

  1、保护诉权原则。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公民的诉权是一种宪法权利,也是公民保护其他权利的起点,诉权产生源自纠纷发生、纠纷解决的需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中,诉权都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来保护。《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任何人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获得独立的、合格的法庭和法官审判的权利。保护诉权原则,要求法官除行使法律规定的必要审查权外,对当事人的诉权要奉行“不干涉主义”,由当事人自由行使和处分。任何阻碍或不当限制公民的起诉行为,都会堵塞公民寻求司法救济、接近正义的途径,并最终导致诉权的虚化,所以基于切实保障公民获得公力救济和接近法院的权利这一理念,保护公民诉权应当成为确定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最重要和最核心的原则。

  2、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指以法院的审判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最终手段的原则。法院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与政治手段相比,司法手段也许不是最直接有效的,但却是最公正、最彻底、社会震荡最小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因此,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联合国1985年批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3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管辖权并应拥有绝对权威,就某一提交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司法管辖权范围作出决定。”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要求我们赋予其“凡私法调整范围内的社会纠纷都可由法院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含义,扩大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让公民在行使诉权时不因冠以各种理由的“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而被拒绝在司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3、主管法定原则。我国宪法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但审判权的界限和范围到底如何却不明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各主管机关之间就某一类案件越权主管或推诿主管等主管争议。为此,就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哪些纠纷应受司法保护,哪些纠纷不应纳入司法范围,这就是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要解决的问题。主管法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权的权限和作用范围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具体来讲,主管法定包括权限范围法定、受案范围法定、起诉条件法定、审查标准法定等内容。主管法定原则,要求法官在审查立案时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而不能另立标准对起诉进行审查,且标准必须具体、明确,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空间。

  民事审判权的特征 静安民事纠纷律师

确定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基本原则

  民事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民事审判权的特征有:

  (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唯一性。基于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国家只赋予人民法院享有审判权。民事审判作为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

  (2)民事审判权对象的特定性。民事审判权的对象是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法律规定由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的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和某些特殊类型案件。

  (3)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基于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否要通过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来予以解决,决定权在当事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审判权的启动是被动的,从而也使得民事审判权在服务民众时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区别。

  (4)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是民事审判机制对民事审判权的一个要求:在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上,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需要一个了解事实和分析案情的过程,这就需要一定的程序;要向社会表明法院处理案件是公正的,就应当将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向社会进行公开和展示,这同样需要一定的程序。

  (5)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民事案件得以公正审判的基本保证,也是履行审判职能的根本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意味着:第一,法院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第二,任何团体和个人无权对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进行干涉。

确定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基本原则

  (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基于民事审判对象的特点,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因而民事审判活动方式就与刑事、行政审判有所不同。对民事案件既可以进行判决,也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而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一般不适用调解,当事人的处分权范围没有民事诉讼广泛。

  (7)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国家通过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实质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运用,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后的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意志。因此,法院的审判行为具有强制力。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对法院、当事人以及社会都有约束力,法院审判行为的效力具不可动摇、不可任意改变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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