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内容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这里的“非法搜查”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 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 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其中之一的,即为非法搜查。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 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斌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