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通常意义上的专利就是指专利权,是国家专利机关依据专利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他权利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制造、使用或销售的专有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它一经授予,除经专利权人同意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利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它是技术、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整体。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一种具备创造性并能够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新技术方案。第二,它是发明创造者的一种无形财产。专利权人依法保护其专利不受侵占,并有义务在法定有效期内对其专利技术加以推广应用。第三,它是专利权人在法定有效期内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必须向社会公开,并记载于将专利公开、公告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文献上。可见,专利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且极易被他人利用,为加强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对专利侵权行为除作行政、民事处理外,对其中情节严重的,有必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假冒专利的宣传册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