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水洋于2017年1月10日向增城区中心镇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和3月27日公开审理。原告钟水洋及其主要代理人任海峰、被告增城区在新城区政府的主要代理人魏立和、刘水发到法庭参与诉讼。案子已经结了。上海动迁律师为您讲讲这时该怎么做。
原告钟水洋诉称,原告承包的土地位于增城区中新镇××东排社,被告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因实施广州北三环二期工程,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列为征地范围,但至今原告未办理合法拆迁手续,原告也未与有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然而,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突然对原告的上述土地实施强制拆迁和征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强制拆迁、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于2016年8月至12月,在增城区中新镇官塘村承包土地上强行清理附着物,属违法行为;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增城区中心镇政府辩称,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征用所涉及的土地是合法的。征用涉案土地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2014年4月15日,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了曾(2014)63号《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预公告》,该公告已按要求张贴。
2015年12月9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增城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ZFZ(2015)15号)。根据上述公告,涉案土地被纳入征地范围。涉及的土地有法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北三环快速路二期工程会议纪要(四):会议议定事项如下:请按照原定目标加快征地拆迁工作。
在与广州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委托合同的框架下,各镇街自行制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同时与广州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加强落实 "根据会议精神,我政府制定了北三环高速二期(中新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说明征地有法定的补偿安置标准。
我政府对土地的清理程序是合法的。我国政府与原告就涉及的征地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我政府已向原告发出通知,并在清地前张贴在村委会公示栏上,告知其到现场查勘土地并办理相关补偿手续的时限。如果失败,将由政府处理。
我政府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北三环快速路二期范围内的大部分被征收人已与我国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但原告提出的补偿标准过高,导致协议迟迟不能达成,严重阻碍了项目的建设进度。我们政府为了推进北三环高速二期,正在进行土地清理。
综上所述,征用涉案土地是合法的,我国政府清理土地清单是合法的,我国政府采取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我国政府作出涉案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水阳系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XX东排经济合作社社员。2014年4月15日,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曾玉子(2014)第63号《征地预公告》,拟使用官塘村等用地进行道路建设,并对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并将公告张贴在官塘村委会的公告栏上。
2015年12月9日,增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增城字〔2015〕15号),将位于官塘村××的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公告还规定了其他事项。2016年8月2日,被告向官塘村东排社社员发出紧急通知,称北三环高速公路二期(中新段)征地拆迁工作已完成95%,仅东排社尚未启动征地等征地相关工作。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张,要求全体成员于2016年8月4日至7日到现场丈量土地、房屋、库存。限期过后,中新镇政府将征地红线内的青苗按弃苗处理,山坟内的金塔按无主坟处理。
上海动迁律师认为,相关补偿将返还集体,定于2016年8月10日进行全面清表。2016年8月10日,被告开始组织中标施工队对增城区中新镇XX东排经济合作社地上附着物(包括原告钟水洋承包的附着物)进行清理,清理行为持续至同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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