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当拆迁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时,地方政府可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如果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提起诉讼或复议,诉讼结果确定补偿决定有效,地方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合法强制拆迁,但如果补偿决定在复议期间被撤销,地方政府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但在实践中,为了拆迁进度,拆迁部门往往忽视上述法律程序。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户该怎么办?上海房屋拆迁律师带您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陈的房子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XX路。2017年6月,由于相关道路项目的建设需要,陈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然而,由于补偿标准太低,陈没有与拆迁部门(区政府)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3月,拆迁部门向陈作出赔偿决定,陈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最终撤销了赔偿决定。2020年8月,拆迁部门暴力强行拆除陈的房屋,没有赔偿或获得合法许可。陈损失惨重。陈委托律师依法提起诉讼。
在审判中,拆迁部门辩称:不是我们的强制拆迁,而是城市管理局的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原因是陈的房屋是非法建造的。我们不是合格的被告,要求法院驳回陈的起诉。
案件分析
本案的强制拆迁是由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引起的,拆迁部门一直在与陈协商赔偿事宜,并向陈作出了赔偿决定。如果陈的房子是非法建造的,为什么要赔偿陈呢?显然,拆迁部门所谓的陈房子是非法建造的,这是站不住脚的。
另一方面,由于不是非法建设,不涉及城市管理局调查,鉴于城市管理局没有拆迁权,即使城市管理直接拆迁,也应视为区政府作为拆迁部门,根据行政诉讼法,由区政府承担拆迁责任。
法院判决
1.确认区政府强拆陈某房屋违法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承担。
案件总结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已被市政府撤销。在这种情况下,拆迁部门应继续与陈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在补偿标准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依法作出新的补偿决定。这是拆迁的合法方式,但为了拆迁进度,拆迁部门未经法律程序暴力拆迁了陈的房屋,给陈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非法征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获得本案的强制拆迁胜诉判决后,拆迁部门可以依法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