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住在河南的王先生来自XX市XX县XX村。作为家庭承包商的代表,他在XX村拥有家庭承包土地,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9年6月,XX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通知,计划征用村集体土地,用于交通用地。王先生家承包的部分土地在上述被征用土地的范围内。由于补偿不合理,王先生没有与征用方达成协议。2019年8月,王先生承包地上的一些树木和其他附件被强制清理,并已修建道路使用。王先生拒绝接受,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政府部门能否仅仅根据拟征用阶段的征地通知强行征用被征用人的土地?
上海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用范围、土地现状、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至少30天,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未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相应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征地行为显然是非法的。为了证明其征地行为是合法的,被告只提供了征地通知、分配的征地拆迁通知和现场照片,但根据其提供的征地通知,征地范围与王先生所拥有的土地不同。到目前为止,在二审中,被告还没有提交法律程序批准和公告的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应当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行为。由于涉及的土地已建成道路使用,撤销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被告强制清理王先生所涉及的承包地上的附着物是违法的。在本案中,当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清理所涉土地上的附着物时,他做出了强制执行决定,听取了王先生的陈述和辩护,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这是一种程序违法。
最后,法院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征地合法性的主要证据不同,确认强制清理王先生部分合同地面附件,确认王先生涉及合同地面违法,责令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维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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