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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优惠政策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个人转让超过5年的独居住房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第二条第(六)款,个人转让自用住房已满5年且是独居家庭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住房超过5年的,并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界定自用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年第33号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买并转让房屋5年以上。
一、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购房合同生效时间、购房发票开具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计算,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按购房合同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日期计算,按孰先原则确定。
二、个人转让房屋之日期,以买卖发票上注明之日期为准。
二、家庭独居房屋之确认。
"家庭专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者为夫妻双方)只拥有一套住房。
三、出售商业用房,不得享受免征5年房产税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第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个人销售商业用房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5年内自用住房免税的政策。
第二,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产权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一、以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离婚后,夫妻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离婚析产时个人所得所得,扣除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原价值与有关税费之和乘以原价值与有关税费之和。
三、离婚后个人自住住房所得收入,符合家庭自用住房五年以上的,可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买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下列情况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姊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负有直接抚养、扶养义务的抚养、扶养人;
三、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三条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受赠人因房屋所有权转移而取得的受赠款,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将"其他所得"改为"偶然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规定,对已获得货币补偿和用来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个人,或对已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个人,按规定减免契税。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对个人以廉租住房名义取得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个人出租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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