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补偿纠纷律师在拆迁补偿协议谈判过程中,拆迁人一般利用自己的各方面资源和被拆迁人对相关法律意识的淡薄,错误的引导被拆迁人在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签字。拆迁律师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随随便便就签字,如果在不合理的协议中轻易签字,那么以后对维权很难有逆转的局面,今天拆迁律师从“协议内容补偿方式签订主体”方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注意哪些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每一位被拆迁人。
拆迁补偿协议相关内容:
对于拆迁补偿协议内的相关内容一定要特别细分明确,内容条款不清晰不具体的协议我们是坚决不能签,虽然这些不清晰的协议是不合法的,但是在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会非常被动,对自身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拆迁律师的办案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违约后的相关内容, 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看清以下条款是否明确:
拆迁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支付时间;
房子的位置、面积、标准;
对于产权交换后的差价额度、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签订协议后的搬迁时间、涉及到的搬迁费用、过渡期限;
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金额和支付方式等;
违约后的责任解决方式相关条款;
拆迁补偿方式方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当地政府应该给予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且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拆迁地段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被拆迁房屋价值估算,应当找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定,比较一下两种补偿方式哪个更适合自己,选择其中一个写到拆迁补偿协议中即可。
签订主体: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主体即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当地政府确认的房屋征收单位,并不是做出征收决定的政府本身,之所以签订协议是一个法律保障行为,也就意味着双方都有行为能力,也有权利能力,在拆迁律师办案中发现,很多人会问,自己出生茅庐的儿子不能代表自己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对于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无效的。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拆迁律师忠告,在签订每一份协议之前应该细度相关内容后,再做定夺,如有疑问无法理解的条款内容,可以选择找专业人士或者寻求专业拆迁律师帮助,做到自己的合法拆迁补偿万无一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也即,如果涉案项目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则不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应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方式办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解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问题,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就安置补偿问题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针对安置补偿问题,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服的,则应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形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823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由于2010年5月,淮北市土地发展中心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故本案不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应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方式办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解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问题,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就安置补偿问题作出裁决。本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针对安置补偿问题,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服的,则应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形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2010年6月,曲阳街道办事处经委托与刘建春签订了本案被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前述规定,由该协议引发的相关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刘建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建春的再审申请。上海拆迁补偿纠纷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解读:拆迁补偿款分 | 上海拆迁律师解读:“空挂户口” |
上海拆迁律师解析:房改房拆迁补 | 上海拆迁律师解析:拆迁补偿款的 |
上海拆迁律师解析:拆迁补偿过程 | 上海拆迁律师解析:拆迁补偿中的 |